明天起,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在沪发布户外广告

新民晚报讯(记者 金旻矣)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广告的限制。明天起,该通知将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修订后的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2、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
3、 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4、 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5、 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6、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市场监管局解释道,此次修订,对部分医疗广告、殡葬商品或服务广告的规定保持不变。而对涉性的商品广告,继续列入禁止发布范围。同时,考虑到此类商品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确实存在广告需求,对仅宣传品牌形象,不涉及商品的性能功效具体内容的,允许适度宣传。此类商品为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仍应依法申请广告审查。
对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即使过度暴露的画面与商品本身有逻辑关联,亦不适合在公共场合传播。此次修订将原仅限“女性”的范围扩大,即男性身体的过度暴露也在户外广告形式中受到限制。
修订后,新增了关于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广告的限制。考虑到电子烟商品对人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健康存在不良影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已连续两年发布通告,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近期,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为此,此次修订增设“禁止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规定。
据悉,上述商品(服务)的广告禁止在本市户外媒体发布(包括流动户外广告),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或《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