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山铭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手机壳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山铭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手机壳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字[2019]833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山铭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龙明
住址/地址: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101号华发大院1栋5A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CMC85J
2019年7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无牌手机壳1475个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1420190146522868)。经查,发现实际货物有标有“Apple logo”标识手机壳1504个、手机充电头20个、手机数据线45个、耳机4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5283元。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拥有的“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pple logo”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权利人书面申请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792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